您的位置:首页 >要闻 > 正文

江苏省内首例涉3D建模著作权案件 擅用作品者最终被判赔偿

来源:南京日报2021-09-13 11:44:13

3D建模后的作品,被同行拿去直接使用,侵权吗?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了省内首例涉3D建模著作权案件,擅用作品者最终被判赔偿。

南京设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经营计算机软硬件研发、建筑设计等行业的公司。2017年时,该公司发现一家同行的网站上,出现了与自家建筑设计十分类似的数百张3D效果图,这些效果图中,包括名称为“新中式客厅”“洽谈区”等在内的4张相似度极高。2019年,设易公司对相关内容公证取证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称,设易公司用于3D建模的平面图片是从网上下载而来,仅仅通过软件进行了2D转3D的转换,不应享有著作权。而设易公司则认为,从平面到立体的转换经过了工作人员的二次创作,属于演绎作品,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将一幅平面作品转换成立体作品,其中的独创性如何认定?3D建模后的作品是否享有受法律保护的著作权?

演绎作品是指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经过创造性劳动而派生出来的作品。演绎作品是传播原作品的重要方法,虽是原作品的派生作品,但并不是简单的复制原作品,而是以新的思想表达形式来表现,需要演绎者在正确理解、把握原作品的基础上,通过创造性的劳动产生新作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设易公司主张权利的3D模型文件属于对原2D作品的改编,是3D制作人员在原2D作品的基础上,利用自己的制作技能,结合对原作品的理解,通过创造性劳动产生的新作品。3D制作人员在制作过程中对于物品的建模,材质、灯光等选择、取舍、安排均体现了制作人员的智力劳动成果,作品所呈现出的是基于三维维度的表达,在表达的形成、方式、手段、效果上,延续原2D作品表达元素,又进行了新的丰富与发展,与原2D作品具有很大的差异。

在肯定了作品从2D向3D转换过程中的独创性和劳动付出后,法院认定设易公司主张权利的涉案3D模型文件属于演绎作品,设易公司对其享有著作权,这是省内法院首次认定3D建模作品的著作权。

在赔偿计算上来看,法院综合涉案著作权侵权作品的数量和类别、被控侵权模型文件的总浏览次数及下载次数、3D模型文件制作的技术难度及人工成本、设易公司支出的合理费用等,最终综合判定被告公司需要赔偿6万元。

设易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长久以来,由于对于3D建模后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力度不足,导致部分作者虽然付出时间、精力不断创作,却陷入作品遭他人盗用、个人无法获得应有受益的困境,恶性循环之下,作者持续创新积极性不足。“这个判决,对我们作者是一种认可和鼓励。这只是一个开始,未来我们还会通过更多手段,继续维权。”该负责人表示。(张源源)

关键词: 赔偿 诉讼 审理 法律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