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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股份(600389):江山股份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2023年修订)

来源:中财网2023-04-18 11:02:58

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

(2023年修订)


【资料图】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加强公司敏感信息的相关管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敏感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敏感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报告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工厂、部室第一责任人、控股(包括实质性控制)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等。报告义务人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本单位或本部门指定一名联络人。

第四条 敏感信息排查指由董事会秘书牵头,组织其他有关部门对公司、控股股东及所属企业的网站、内部刊物等进行清理排查,防止敏感信息的泄露;同时对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披露进行管理,必要时,可以对各分厂、部室、子分公司进行现场排查,以避免内幕交易、股价操纵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第五条 各部门应当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和资料进行排查,主要排查事项如下:

(一)常规交易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二)关联交易事项(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1、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三)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事件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4、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6、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7、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8、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 9、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10、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3、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突发事件

1、发生诉讼和仲裁;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实施中出现重大变化;

3、预计本期可能存在需进行业绩预告的情形或预计本期利润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有较大差异的;

4、出现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共传媒传播的信息;

5、其他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五)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7、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8、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9、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0、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13、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六条 在排查过程中,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有关部门应密切关注公司控股股东拟转让持有公司股份的动向,对其股份转让的进程,应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报告。

第七条 对持股5%以上的股东应当进行排查,密切关注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的情形。

第八条 有关知情人员、部门和公司,应报告上述情形及其他认为敏感的事项,报告前述信息时,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行政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九条 有关知情人员、部门和公司,对前述所列敏感事项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各部门、各公司在排查过程中,如达到以下额度之一的,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汇报:

(一)常规交易类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7、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发生的常规交易只要满足上述规定额度之一的,同样应当负有履行信息报告的义务。

(二)关联交易类事项: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只要满足上述规定额度之一的,同样应当负有履行信息报告的义务。

4、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当累计计算,已经履行相关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三)其他事项:

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其他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条第(一)项常规交易事项的规定,达到相关标准或不涉及具体金额的,相关人员、部门和公司应当按本制度及时报告。

第十一条 各部门、各公司如遇到需要对外报道的信息或需要在公司网站、内部刊物刊登的信息,应对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要求执行,同时抄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以确定是否需要及时披露。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对上报的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并决定对其处理的方式、履行相应程序。同时指派专人对报告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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