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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订婚结婚登报成时髦

来源:潇湘晨报2023-07-07 09:00:11

潇湘晨报记者储文静长沙报道


(资料图片)

翻阅民国时期报纸,常可以看到订婚结婚启事。我们无法确认当年登报的男男女女是否携手走过一生,但是当他们郑重地向世人告知恋情时,大部分人还是怀着美好憧憬的,只不过背后各有故事,各有隐情。如同民国的报纸上也充斥着离婚启事,以最冷漠和绝情的姿态,展示着世界的另一个真相。

报纸上的爱恨情仇

1927年,19岁的王映霞与郁达夫登报结婚。10年后,郁达夫和王映霞打得不可开交,郁达夫一怒之下在汉口《大公报》上发了一个启事:“王映霞女士鉴:乱世男女离合,本属寻常,汝与某君之关系,及搬去之细软衣饰、现银、款项、契据等,都不成问题,唯汝母及小孩等想念甚殷。乞告一地址。郁达夫谨启。”后来经过友人调和,两个人和好了。

然而1939年,郁达夫又在香港《星岛日报》上登出启事:“达夫与王映霞女士已于本年三月脱离关系,嗣后王女士之生活行动完全与达夫不涉,诸亲友处恕不一一函告。谨此启事。”

一段旷世奇缘画上了句号。

名人的分分合合都在那一则启事中。民国时期,在报纸上刊登订婚、结婚甚至离婚启事,成为一种时髦,接受过西式教育、思想开明、家境富裕、人脉广的人家一般会选择这种方式。翻开1940年代民国时期的湖南《大公报》,几乎每天都有一到两条这类启事,成为报纸的一个利润来源。

这种启事有没有法律效力呢?在报上公示结婚,一方面通知了双方家庭的亲友,另一方面也可在日后作为凭证,有一定法律效应。登报结婚既是一种风潮,也与当时婚姻法不完备以及婚姻登记所不普遍有关。

除了名媛淑女达官贵人缔结良缘时刊登广告,也有朋友亲人们刊登贺词祝贺的,话都是吉利的白头到老等等,显得又庄重又新派。

“新化人发了结婚的热”

“任邦昌、喻子美结婚启事:谨于国历三十六年元月五日在长沙大东茅巷潇湘酒家举行结婚典礼。特此敬告诸亲友。”(1946年1月6日湖南《大公报》)

上面是刊登在湖南《大公报》上的结婚启事。民国时的结婚启事格式大体相同,往往在结婚典礼的第二天登报,夹在报纸的各种广告中间。启事内容比较简单,简单罗列一下典礼的时间、地点。值得注意的是,结婚启事大都会提到双方婚姻介绍人的名字,还特意强调已征得双方家长同意。可见民国时期,男女大多经人介绍相识,介绍人在婚姻中有着重要的位置。

上世纪40年代以前,湖南报纸上还罕见结婚启事。1930年1月20日,湖南《大公报》刊登了一则新闻《张曼真与宴次儒昨日在青年会举行结婚典礼》。报道称,两个人均为新化籍,平日情感异常浓厚,大公报竟以“新化人发了结婚的热”为副题,十分搞笑。我们无法确定当事人是不是名人,或是报馆朋友卖个人情做篇报道也未可知,新派人士还是喜欢在报纸上“招摇”一下。

当时的婚姻要“双证在手”

“魏方、李桂芬订婚启事:我俩承廖佩之、赵拔群、熊志希、徐叶珍四先生之介绍谨遵严慈之命在昭潭订婚特此敬告亲友。”(1941年1月12日湖南《大公报》)

民国报纸上还有一道风景,便是订婚启事。据记者的不完全观察,湖南《大公报》上的订婚启事比结婚启事还要多。今天订婚早已不是结婚前的必经程序,也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在民国人的生活中,订婚非常受重视,是男女婚娶的一个“硬性流程”。

新式婚礼趋于简朴,淘汰了许多陋习,但是订婚这个流程是不能少的。男女自由恋爱或经人介绍,征得双方家长同意后,互相交换纪念品,摄影留念,并在报上合登订婚启事,男女双方准备礼饼喜糖馈赠亲友,婚约即告确立。从此,双方就有义务忠于对方。订婚还有证(书),当时的婚姻可是要“双证在手”的。

同居和结束同居广告盛行

让人大跌眼镜的是,民国时盛行同居和结束同居广告,其开放程度让现代人也只能仰望。当时有不少青年,厌烦婚姻的繁文缛节,只在报纸上刊登一个“同居”启事,便算结婚了。过几年,双方产生嫌隙,又登报“结束同居”。同居、结束同居广告与结婚广告,杂然并陈,蔚为大观。这种社会风气,颇让人忧虑。

道德和婚姻,在任何时代,都是让人头疼的话题。

来源 潇湘晨报

(一审:谢振华 二审:余画 三审:谢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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