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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校园贷”在校生一般不纳入失信名单,湖南高院出台文件推动构建信用承诺和修复机制

来源:华声在线2021-12-29 14:01:54

三湘都市报·华声在线12月29日讯(全媒体记者 虢灿 通讯员 陶琛 肖锭为推进湖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近日,湖南高院制定下发《关于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共26条,包括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的一般规定、程序权利保障、信用承诺、信用修复、其他规定、附则等六个方面的内容。

《意见》规定,被人民法院决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有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意愿,向人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并作出信用承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暂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对其适用信用惩戒。人民法院在审查是否将有关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期间,相关被执行人作出信用承诺,也可参照适用信用承诺相关规定。对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被执行人,有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向人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人民法院为提高其履行能力,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暂停对其适用信用惩戒,包括失信被执行人失信名单的屏蔽和失信时限的缩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后,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向相关部门出具自动履行证明文书,帮助其恢复信用,获得信用激励。

《意见》明确,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一般不得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措施。对于经营一时困难、但有发展潜力的企业被执行人,上级法院决定指定集中管辖、帮助其纾困发展的,执行法院不应再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如对纾困经营确有影响的,其可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合议庭审查,并报院长批准,可以采取临时屏蔽措施,暂停对其适用信用惩戒。

《意见》还对充分保障失信被执行人的知情权、申辩权和救济权等程序性权利等问题予以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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