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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瓷”隔壁菜馆优惠券值2万元?法院判的!

来源:华声在线2023-04-27 09:39:42

隔壁菜馆优惠券值2万元?法院判的!


(相关资料图)

两饭店在菜单上标注“七号菜馆优惠券本店可使用”,法院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图为原告提供的图片证据。 通讯员 供图

华声在线4月26日讯 在商业同质化竞争中,差异化往往能带来不少流量。在长沙雨花区,一家名为“七号菜馆”的饭店很受顾客青睐,令人不解的是,隔壁两饭店竟在菜单上标明“七号菜馆优惠券本店可使用”,莫非这是家兄弟餐馆?两家饭馆也因此对簿公堂。

4月26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全媒体记者 杨昱 通讯员 郝立柯

菜单上一句话,被“邻居”起诉到法院

自从长沙市雨花区绳墨餐厅打造了“七号菜馆”后,吸引了不少顾客临门。某鱼馆和某龙虾馆见状后,在旁边开了一家同质化的餐饮店。

本该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可某鱼馆和某龙虾馆却在自家菜单上注明了一句“七号菜馆优惠券本店可使用”,自以为能吸引到“七号菜馆”的客流,让自己蹭点人气。

绳墨餐厅发现后,认为某鱼馆和某龙虾馆的行为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抢占了自己能够合理预期获得的商业机会,其行为违反了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怒之下,绳墨餐厅将某鱼馆和某龙虾馆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索赔含合理开支的各项经济损失17.15万元。

“菜单上标明这些字样,只是对客户的让利行为,单纯的只是节约顾客的消费支出。”对此,两被告表示自己没有在外派发,也没有进行推广、宣传,不存在“截留”原告顾客来自家店内消费的行为,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两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与原告属于同业竞争者,具有直接竞争关系,在菜单上标注“七号菜馆优惠券本店可使用”,是在利用原告积累的市场优势获取消费者,抢占了原告预期获得的交易机会,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但是,原告的实际损失以及两被告因侵权所获得利益难以确定,判决经济赔偿责任时,需综合考虑两被告的成立时间、侵权情节、原告的合理维权成本等因素。

据此,天心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两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2万元。两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长沙中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办案法官表示,商家取得消费者的信赖认可,提供差异化与个性化服务很关键,有助于在商业集聚中获取竞争优势。而发放优惠券,则是促进市场竞争优势,鼓励消费者二次或多次消费。本案中,两被告在菜单上标出“七号菜馆优惠券本店可使用”的字样,引导消费者去自家店做抵扣优惠消费,利用了优惠券发放者市场竞争优势,客观上会为“七号菜馆”带来不利影响,这种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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