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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制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旨在完善公司治理,保障股东选举董事、监事权利。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所持每股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可集中或分散投票。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不适用该制度。选举时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分开投票。候选人由董事会或持股1%以上股东提名,需提交个人资料并承诺履职。股东投票总数超出其累积表决票数则无效。董事按得票多少排序当选,得票须超过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若得票相同导致当选人数超限,或当选人数不足法定要求,将进行第二轮或另行选举。本细则为公司章程附件,经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归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