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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报:中证协拟规范IPO投价报告:不得就估值结论等向分析师施压

来源:扬子晚报2022-08-29 22:41:49

券商发布IPO投价报告或迎监管进一步规范。

8月29日,澎湃新闻记者获悉,日前中国证券业协会(下称“中证协”)就《证券公司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执业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下称“《规范》”),向各证券公司下发了征求意见函,并要求9月8日下班前反馈意见。


【资料图】

总体来看,《规范》共27条内容,分别涉及投价报告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投价报告的盈利预测和估值结论、分析师与投行部门交流规范等。其中,就投价报告的盈利预测和估值结论,明确禁止了8方面向分析师施压的行为。

对于投价报告的进一步规范,中证协表示,随着注册制改革的全面实施,投价报告在股票发行承销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已成为网下投资者对发行人投资价值判断的重要参考材料。

“不过,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也暴露出投价报告质量不高,部分投价报告预测偏离度较大,分析师执业独立性不够等问题,亟须进行规范。”中证协强调。

投价报告的提供应循序六大基本原则

《规范》明确,证券公司提供投价报告,应当遵守独立、客观、公平、审慎、专业、诚信的基本原则,加强合规管理,防范利益冲突。

同时,《规范》表示,证券公司参与投价报告提供的人员,应当廉洁从业,自觉维护行业声誉。证券公司应当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保证证券分析师撰写投价报告的独立性。

分析师应事先履行跨墙审批手续,一经确认不得随意更改

《规范》要求,证券公司应指定至少一名证券分析师参与撰写投价报告的相关工作。同时,参与撰写投价报告相关工作的所有研究人员都应事先履行跨墙审批手续。

《规范》表示,证券分析师必须在完成跨墙审批手续之后,方可按照本执业规范就跨墙项目,与公司专门负责股票发行与承销的业务部门或团队人员和投资银行业务部门人员进行交流。

同时,《规范》强调,参与跨墙的证券分析师一经确认,不得随意调整。如证券分析师在跨墙期间离职,应继续遵守信息隔离墙行为规范,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和使用跨墙后获知的敏感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获取非法利益或从事内幕交易等违规行为,直至敏感信息已公开或不再具有重大影响为止。

新增证券分析师参与撰写投价报告相关工作的,《规范》要求,应补充履行跨墙审批手续。

不得就投价报告的盈利预测和估值结论对分析师施压

《规范》表示,投价报告的盈利预测和估值结论,均由证券分析师独立决策。发行人、投行业务部门人员、股票发行与承销部门,以及其他券商内部相关利益人员和部门均不得采用任何理由及方法对证券分析师施加压力,以达到影响盈利预测和估值结论的目的。

《规范》显示,八方面行为被明确禁止,具体而言:

一是更改发行人行业归属,要求证券分析师根据指定行业进行估值比较。

二是干扰证券分析师对盈利预测的假设判断,要求证券分析师参考发行人、投资银行业务部门人员或任何第三方的预测结果进行盈利预测。

三是向证券分析师提出估值范围的要求。

四是对投价报告的估值方法、估值参数、可比公司选择等内容提要求,干扰证券分析师独立做出估值结论。

五是以其他承销商意见、战略配售对象意见等第三方意见为借口,要求证券分析师调整估值结论。

六是在报告完成之前向证券分析师询问报告盈利预测和估值结论,或索要含有估值结论的财务模型。

七是通过研究部门主管、投价报告质量及合规审核人员间接影响分析师的分析与结论。

八是其他任何可能影响分析师独立判断的行为。

投价报告向网下投资者提供前,不得就盈利预测与估值等内容进行交流

《规范》要求,证券分析师履行跨墙审批手续之后,直至投价报告向网下投资者提供前的过程中,投资银行业务部门人员与证券分析师,可以就分析师跨墙参与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基本情况进行交流,但是不得就分析师的盈利预测与估值等投资分析内容进行交流。

同时,《规范》指出,上述交流必须有证券公司的合规部门人员陪同或参加,包括而不限于邀请合规部门人员参与座谈会、互发邮件抄送合规部门人员、电话交流邀请合规部门人员参与,以及其他必要的交流形式。

此外,《规范》表示,除证监会或中证协允许的情况除外,撰写投价报告相关工作过程中,禁止投资银行业务部门人员、股票发行与承销部门人员、发行人与证券分析师通过单独或者共同组织见面会、讨论会等各种线下及线上会议等方式,讨论分析师的盈利预测与估值等投资分析内容以及发行定价范围。

“采用联合保荐的项目,承销团内不同成员的证券分析师应分别独立对发行人进行调研。撰写投价报告相关工作过程中,禁止组织承销团不同成员的证券分析师共同召开线上或线下讨论会。”《规范》进一步指出。

分析师不得将投价报告及报告相关工作底稿提供给其他人员,IPO招股书刊登前,不得对拟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进行路演

《规范》同时规定,在投价报告事实性信息的核实过程中,发行人及投资银行业务部门人员只能对核实内容做出正确与否的客观评价,除信息错误的情况外,不能对要确认的事实性信息进行删除或修改。核实后的事实性信息应由股票发行与承销部门人员转给证券分析师,并抄送证券公司合规部门。

同时,《规范》要求,投价报告撰写及审核完毕后,应由研究部门按规定提供给股票发行与承销部门,再由股票发行与承销部门按规定提供给网下投资者。除此之外,研究部门及证券分析师不得将投价报告及报告相关工作底稿提供给其他人员。

“证券分析师在跨墙参与撰写投价报告相关工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信息保密要求,妥善保管投价报告相关书面或电子文稿,禁止对外泄露发行人未公开信息及投价报告内容。”《规范》指出。

此外,《规范》强调,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刊登前,证券分析师不得对拟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进行项目相关的路演活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刊登后,证券分析师可以对网下投资者进行路演推介,但应当与发行人路演推介分别进行。证券分析师路演推介内容不得超出投价报告及其他已公开信息范围,不得对投资者报价方案提出建议,不得对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作出预测。”《规范》进一步指出。

对违反规定的,中证协将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并纳入证券行业执业声誉激励评价机制

《规范》表示,股票发行与承销部门、投资银行业务部门人员及证券分析师违反本规定的,协会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并纳入证券行业执业声誉激励评价机制,记入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库。

“证券公司应定期对投价报告的撰写、提供及信息隔离墙制度的建立与实施行为进行检查,加强提供投价报告执业行为规范的管理。”《规范》进一步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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