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热点 > 正文

天天简讯:无物管小区灯坏导致85岁老人摸黑下楼摔伤 业委会要担责吗?

来源:华声在线2023-04-14 11:48:09

华声在线全媒体记者 杨昱 通讯员 邹晴

85岁爹爹夜间下楼,不巧楼道照明灯坏了,老人摸黑前行,一脚踏空摔折了骨头。小区没有物业公司,属于业主自管模式,老人出院后将业委会起诉至法院。

4月12日,三湘都市报记者从宁乡市人民法院获悉,法院支持了老人的诉求。一审判决,判业委会赔偿老人各项损失共计51124.8元。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事件:老人摸黑下楼摔伤,业委会成被告

长沙宁乡一老旧小区内,居民楼都是6层高的公寓,没有加装电梯,居民们出行都是爬楼梯。

2021年1月2日21时,住在3楼的钟爹爹有急事要下楼,遇上了楼道灯损坏,整个楼梯间一片漆黑。没携带任何照明工具的他选择摸黑前行,不慎一脚踏空,整个身子前倾摔倒,右股骨粗隆间骨折。

后经鉴定,老人构成九级伤残,伤后护理期180日,营养期180日。法院核定,钟爹爹这一摔,各项损失加起来共计85208元。

“我们小区是业主自管自治模式,没有聘请专业的物业公司,大家都是按0.6元/平方米的标准,缴纳给业委会的。”钟爹爹说,他在2020年12月30日就提前支付了2021年上半年的物业管理费。正因为如此,他和家人都认为,自己摔伤与业委会未及时更换楼梯间照明灯有关,故将业委会起诉至宁乡市人民法院。

法院: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业委会担责60%

法院审理认为,涉事小区没有聘请物业公司,采取业主自管自治模式,由业主委员会收取物业管理费。也就是说,小区业主委员会充当了物业管理单位的角色,享受了相应的民事权利,就应承担物业管理服务的民事义务。

老人因小区公共照明设施损坏,在小区公共区域内摔倒受伤,业主委员会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未及时对公共设施进行及时有效地维修,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老人摔伤与业委会的不作为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业委会应当承担主要的侵权责任。

另外,钟爹爹作为85岁高龄老人,有多种疾病既往史,本身存在易摔倒骨折的常识性风险,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安全负有自我保护的义务。明知楼道灯是损坏的状态下,夜间下楼理应借助照明设备或由家属陪伴,却置自身安全于不顾,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亦有过错。

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确定业委会承担60%的责任,老人承担40%的责任。据此,宁乡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业委会赔偿钟老各项损失共计51124.8元。

业委会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日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关键词: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