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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花椒商标专用权人的权利边界在哪?最高法专家详解

来源:扬子晚报2021-12-25 15:22:07

四川多家餐饮企业因“青花椒”遭遇纠纷之事,再次将商标产权保护问题推入公众视野。因使用“青花椒”商标,这些餐饮企业被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万翠堂”)以侵害商标权起诉。封面新闻此前报道,四川已有数十家餐饮企业遇到这一情况,已准备联合维权。

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青花椒”店铺。 本文图片 封面新闻

记者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官网查询到,上海万翠堂2021年7月21日最新申请“青花椒”商标,初审公告日期为2021年10月27日。商品/服务为快餐馆;饭店;茶馆;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流动饮食供应;咖啡馆;酒吧服务;外卖餐馆;公司食堂餐饮供应服务。

记者还注意到,注册“青花椒”的公司还有东平九鑫生物化学有限公司,商品范围为动物用化妆品;洗面奶;研磨膏;牙膏;香; 清洁制剂;上光剂;香精油;空气芳香剂。此外,与青花椒相关的“青花椒 秘制酸菜鱼”、“青花椒爱上鱼”等商标被不同公司注册。

最高法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冯晓青。

最高法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冯晓青接受封面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青花椒”商标专用权人行使权利有其合法边界,不能针对他人正当使用行为提出权利主张,更不得滥用其权利。《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冯晓青同时介绍,《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青花椒植物

封面新闻此前报道,成都一火锅店店主唐女士近期收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传票显示,“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起诉唐女士经营的“青羊区唐记青花火锅店”,要求其停止侵犯原告“青花椒”字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拆除带有原告商标的店铺门头,并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5万元。

11月17日,唐女士前往法院应诉,但被法院告知,原告已撤诉。但12月6日,她得知对方公司再次起诉,目前法庭已立案。

据不完全统计,四川已有数十家餐饮店因使用 “青花椒”商标被告侵权。不少店铺认为,被告餐饮店大多数都经营了数年,侵权根本不合理。目前,已有18家店主准备联合维权。

原青花椒鱼店铺招聘去掉“青”字

“作为使用‘青花椒’名称的被告,可提出抗辩理由,通用名称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仅使用‘青花椒’,用以表示一种特定类型的商品,属于利用公共资源和商品通用名称的合法、正当使用。根据规定,即使有人将包含‘青花椒’字样的文字连同其他标识一起申请注册了商标,也无权阻止他人在通用名称意义上使用‘青花椒’这三个字。”

冯晓青同时表示,如果“青花椒”由图案和文字等共同组成一个商标,该商标有一定的知名度,且被告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与原告相同或类似,如果被告整体使用该商标的话,则只要存在混淆之虞,就有存在侵害商标权的风险。

此前,“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商标诉讼维权事件曾引发关注。国家知识产权局曾回应,从法律上,“逍遥镇”作为普通商标,其注册人并不能据此收取所谓的“会费”。“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人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同时,也无权禁止潼关特定区域内的商家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中的地名。

关于通用名称,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指出,包括法定和约定俗成的两种类型。人们所认为的通用名称一般是指在某一范围内约定俗成,被普遍使用的某一种类商品(服务)的名称。

冯晓青认为,通用名称的公共性有赖于经营者和消费者共同维护,才能为经营者和消费者创设良好的市场环境,推动正常的商品流通。“一旦有经营者钻法律的空子,通过商标注册方式拿到通用名称的商标专用权,就会破坏通用名称的公共性属性,导致其他经营者面临由此带来的负面作用,进而对整个市场流通造成不利影响。”

此外,冯晓青同时表示,尽管通用名称在《商标法》中早有体现,但仅仅是说明了通用商标在注册商标中的法定禁止性。对于包含通用名称的注册商标,至今缺少系统的概念。这也是在司法实践中关于通用名称问题的处理有很大争议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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