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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看热讯:7月起,江苏省这类企业可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

来源:扬子晚报2022-07-28 16:42:30


(资料图片)

扬子晚报网7月28日讯(见习记者 王灿)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江苏省税务局获悉,《江苏省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实施方案》近日印发。自2022年7月起,参加我省职工医保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可以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含生育保险费)。

据了解,此次缓缴全面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单位缴费政策。中小微企业具体标准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划型规定,在当地政府主导下,由医疗保障、税务部门会同工信、统计等相关部门联合确定名单。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方案》提出,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阶段性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的补缴,原则上应于2022年12月底前补缴到位。对2022年7月已进行医保费征收的地区,要准确确定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的应缓缴部分的金额,加强与参保企业的沟通,可从以后应缴费款中抵扣。

缓缴期限内,中小微企业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医保个人缴费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参保人个人账户正常划拨。参保人出现离职、申请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情形的,中小微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中小微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缴费。

值得一提的是,中小微企业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不影响该企业参保人就医正常报销医疗费用和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缓缴期间,相关企业参保人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应及时报销、应报尽报,确保基本医保报销水平保持稳定不降低。

校对 盛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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