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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6项税务“证明”改“承诺”

来源:扬子晚报2023-02-17 19:42:04

扬子晚报网2月17日讯(记者 王灿)转让满五唯一住房申报免征个税时的“家庭成员信息证明”、专用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时的“专用车证”、个体工商户把房屋转回经营者个人名下申报免征契税时的“经营者身份证明”……3月1日起,6项税务“证明”改成了“承诺”。今后办理这些税务事项时,纳税人可以选择提供证明材料,也可以选择不提供证明、直接通过书面承诺办理相关税务事项,办税更便捷了!

据了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本次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有6项,分别是:


(资料图)

(一)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证明。证明用途:纳税人取得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二)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证明用途:城市公交企业取得公共汽电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三)专用车证。证明用途:1.防汛部门取得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提供防汛专用车证)。2.森林消防部门取得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提供森林消防专用车证)。

(四)家庭成员信息证明。证明用途: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申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五)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证明用途: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申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六)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身份证明、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伙身份证明。证明用途:1.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者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2.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者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

如何进行承诺?税务总局表示,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索要纸质或下载电子形式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在该文书的“纳税人承诺”中,勾选或简要填写必要的承诺内容,签字盖章确认即可。

税务总局提醒,纳税人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税务机关在事中核查时发现核查情况与纳税人承诺不一致的,应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后再予办理。对在事中事后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税务机关依法责令限期改正、进行处理处罚,并按照有关规定作出虚假承诺行为认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校对 李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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