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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为索要债务而拘禁他人构成非法拘禁罪律师辩护获缓刑

来源:法务网2023-07-06 16:0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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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倪某为索要债务,伙同丁某(另案处理)等人在休闲中心将被害人李某控制,要求其还钱。因被害人李某无法还钱,被告人倪某伙同丁某等多人将被害人李某拘禁在休闲中心休息区内。次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倪某等人将被害人李某带至某宾馆,后因他人报警,公安民警将被害人李某带离。上述事实,被告人倪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同案人丁某的供述,证人沈某等人的证言,接警详情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律师介入后,认为该案事出有因且被告人倪某也未对被害人采取殴打等致害行为,只因法律意识淡薄,一时气愤导致事态不可控,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希望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倪某结伙他人,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系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倪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判决被告人倪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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