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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险企分支机构准备金不得人为调节,计提方法应稳定

来源:扬子晚报2022-03-09 12:39:36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正式施行3个月后,一部与之配套的文件继而出台。

3月9日,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7号)》(下称《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在监管实践中,发现保险公司存在人为调整分支机构准备金、通过准备金调节利润等新情况和新问题。为增强非寿险准备金监管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和系统性,有必要梳理并修订上述规范性文件,统一以《实施细则》的形式发布。

所谓非寿险业务,是指除人寿保险业务以外的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以及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及未决赔款准备金。

由于现行监管制度关于准备金风险边际和折现、准备金有利进展、分支机构准备金等方面均没有相关规定,《实施细则》填补了空白。不过,《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关于业务相关报告责任准备金的规定不适用本细则。

《实施细则》第3号明确,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数据,测算并确定准备金的风险边际。在测算准备金的风险边际时,可以采用资本成本法、75%分位数法以及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方法。

当未来现金流的久期大于1年时,应进行折现。折现率应当根据与未来现金流出期限和风险相当的市场利率确定,该市场利率可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750个工作日国债收益率曲线的移动平均为基准,加合理的溢价确定。溢价幅度应符合银保监会有关规定。

《实施细则》第4号则规定,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省级及省级以下分支机构的准备金应客观、公允地反映分支机构的经营情况,不得人为调节,且计提方法应保持稳定,不得随意变更。保险公司总精算师应对省级分支机构准备金评估的相关变化及其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在精算意见方面,《实施细则》第6号要求,保险公司总精算师应在《总精算师声明书及精算意见》中签署对准备金评估结果的精算意见,分为“合理、不足、高估、无法表示意见”四类意见,其中“无法表示意见”即总精算师无法依据保险公司提供的数据、相关信息、假设和分析方法等完成评估工作,以至于无法对准备金评估结果发表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的原因应在精算意见中予以说明。

《实施细则》还专门对准备金工作底稿作出要求。准备金工作底稿,是指保险公司准备金评估和回溯分析的记录,包括保险公司在准备金评估和回溯分析过程中获取的数据资料、建立的模型、形成的结论和报告等。

根据《实施细则》第7号,准备金底稿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原则。在底稿内容上,《实施细则》分别对财险公司和人身险公司的准备金底稿作出了内容范围要求。再保险公司的准备金工作底稿内容参照财产保险公司的要求,并可根据再保险业务准备金评估特点进行适当增加和删减。

与此同时,准备金评估和回溯分析的工作底稿自编制完成之日起应保存至少5年,其中年度准备金评估工作底稿自编制完成之日起保存至少10年。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实施细则》的发布实施,有效提升了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监管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系统性,为进一步加强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下一步,将指导督促各保险公司认真做好《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不断提高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管理水平,促进保险行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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