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综合 > 正文

“A股好岳父”事件发酵,金字火腿被立案!中超控股实控人“侵占”6900万,股民只能当“大冤种”吗?

来源:扬子晚报2022-04-14 19:31:20

金字火腿4月10日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证监会的《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4月11日开盘即跌停。中超控股在4月1日也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原因是:隐瞒控制权转让进展、6亿担保诉讼不披露、签订虚假采购合同使实控人违规占用6900万。面对上市公司频频“东窗事发”的状况,股民炒股只能当“大冤种”吗?

已有股民获赔案例

江苏苏延律师事务所丁律师对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表示,《证券法》第八十五条明确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也有相应的认定可索赔具体条件的司法解释,所以从法律层面上,因上市公司信披违规、虚假陈述等行为,致使股民遭受损失的,股民有权依法起诉索赔。

“类似金字火腿信息披露违规的行为,符合条件的股民是有权起诉索赔的。”丁律师说,从索赔实务层面,也有大量股民获赔案例,例如她曾办理过的三房巷、欢瑞世纪等案件,股民最终均获得一定的赔偿,弥补了部分损失。

“A股好岳父”事件迎来后续

金字火腿 “A股好岳父”事件曾登上热搜。1月27日,金字火腿发布公告更正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原因是金字火腿交易员因期货交易员违规操作导致公司期货套保业务损失55105349元、交易员将55105349元损失赔偿给公司,但相关的会计处理存在差错予以更正。为此,金字火腿于3月10号收到浙江证监局的监管措施决定书。

网友发现,交易员捅下的“半个亿娄子”是由其岳父施雄飚帮助摆平的:施雄飚向朋友王启辉(金字火腿副总裁)临时拆借资金4105.00万元、占用其兄弟施延军(金字火腿总裁)原委托其支付给其侄子的抚养费595.00万元。网友调侃道,这位交易员有一位“好岳父”。即使“半个亿娄子”被填平了,金字火腿及施延军、王启辉等主要责任人员仍被浙江证监局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以示教育。

但令投资者意外的是,4月8日中国证监会再次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对金字火腿立案。金字火腿还有哪些信披违规未予揭露?这些要等到证监会的调查结果才能揭晓。

金字火腿再次被立案调查,股价受挫。丁律师表示,股民同样可以积极提起索赔,毕竟只有主张了才有获赔的希望。根据目前的资料可以初步确定符合索赔条件的股票为:在2021年8月24日到2022年1月26日买入并在2021年1月26日仍持有的、以及在2022年4月10日之前买入并在当天收盘时仍持有的。丁律师表示,索赔条件以后可能会根据证监会的调查结论有所调整,但股民在获赔前不需要支付任何律师费,大大降低维权成本,股民现在便可作好诉讼的准备,具体如何索赔可以与丁律师13072529702联系咨询。

中超控股索赔条件已明朗

“不少股民有顾虑,其实在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律师费。而且,如果股民想要获得赔偿首先要积极主张,上市公司不会主动赔偿股民。”丁律师提醒道。

中超控股索赔条件已明朗,股民需积极起诉才有希望获得赔偿。丁律师解释,根据《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中超控股的违法事实,在2019年3月29日到2021年11月22日买入、且22日收盘仍持有的股民,符合索赔条件,具体如何索赔可以与丁律师13072529702联系咨询。

证监会查明中超控股存在三项信披违规情形。未依法披露控制权转让进展情况,2017年9月,中超集团与深圳鑫腾华达成股份转让,如果顺利履行中超控股的实控人将变为深圳鑫腾华,但随后因深圳鑫腾华未按期支付股份转让款,此次股份转让终止,而中超控股未如实披露中超集团解除协议的情况。

中超控股未依法及时披露重大诉讼情况。2018年7月至8月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黄锦光以中超控股名义为其本人、关联方以及其他相关方的多笔债务提供担保。中超控股因前述担保事项收到28起诉讼,涉案金额总计60,948.31万元。2018年12月5日,中超控股收到深圳鑫腾华诉公司要求撤销股东大会决议的诉讼。以上两起诉讼中超控股均未依法及时披露。

此外,中超控股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18年3月至5月南通泉恩、重庆信友达与中超控股签订的虚假采购合同,借此融资7000万元,其中6974万元被认定为是黄锦光对中超控股资金的非经营性占用。后中超控股因此被起诉,被要求代黄锦光承担保理款本金、利息、律师费等合计 7448.86 万元。截至处罚之日,黄锦光未向中超控股归还以上资金。

鉴于中超控股和实控人黄锦光的以上违法违规行为,证监局拟决定对中超控股及黄锦光等责任人员处以220万元的罚款,并拟对黄锦光采取 5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其中黄锦光被处罚90万元。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徐兢


校对 王菲

关键词: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