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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观焦点:全国首例!控股股东向上市公司赔偿3.35亿元,对股价有何影响?

来源:扬子晚报2023-02-21 19:27:46

扬子晚报网2月21日讯(记者 徐兢)上市公司因证券欺诈行为向部分投资者赔偿后,“兜底”的该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还是公司董监高?上海金融法院2月20日公布的一个案例,给了答案。据悉,这是全国首例投保机构代位追偿案件。

来源:公告截图


【资料图】

因年报虚增利润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上市公司大智慧及相关责任人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被数千名投资者陆续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根据生效民事判决,公司向投资者支付赔偿款共计3.35亿元。

因大智慧起初未向公司董监高等相关责任人追偿,持有大智慧100股股票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投服中心)代表大智慧向公司董监高追偿。经上海金融法院主持调解,2月20日,大智慧与张长虹等五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大智慧控股股东张长虹于今年年底之前分四笔向公司全额支付该案诉请损失3.35亿元。

2月20日晚,大智慧公告称,因上述和解支付金额巨大,出于资金需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长虹拟自公告披露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4071.740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不超过8143.480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

以大智慧2月20日股票收盘价7.18元/股计算,张长虹此次拟减持的不超6%公司股份(约1.2215亿股),目前市值约为8.77亿元。

记者了解到,股东派生诉讼,又称股东代表诉讼或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合法利益受到侵害而公司怠于或拒绝追究侵权人责任时,符合法定条件的一个或多个股东为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直接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向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制度。该制度的设立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提供了维护公司和自身合法权益的渠道。

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第94条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公司法》有关“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规定的限制。该条新规为投资者保护机构提起股东派生诉讼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该事件释放了什么信号?对股价有何影响?长期代理投资者索赔的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在接受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大智慧控股股东向上市公司赔偿3.35亿元引发广泛关注,这不仅是投保机构依法维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重大案例,同时,对今后证券市场规范发展也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厉健进一步指出,近年来,上市公司因证券虚假陈述行为面临成百上千投资者索赔的案例不断涌现,主要赔付责任通常是上市公司先承担,而有一些被告控股股东、董监高想尽办法逃避赔偿责任,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对此深表无奈。在此背景下,投保机构发起股东派生诉讼,督促控股股东勇于担当,最终实际承担上市公司的全部损失,这对上市公司现有中小股东来说无疑是一个“大礼包”。此外,该案例对督促其他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董监高等“关键少数”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勤勉尽责也具有重大的警示意义。


校对 陶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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