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违法买卖股票,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恒泰证券”,港股简称“恒投证券”,01476.HK)一部门副总被罚。
证监会官网日前披露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恒泰证券时任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管某因在职期间使用他人账户违法买卖股票,被证监会没收违法所得212.54万元,并处以212万元罚款,合计逾424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管某申辩申购新股不属于通常意义的买卖股票行为,自称生活困难、处罚超过承受能力、请求从轻处罚等申辨意见,证监会均未采纳。
(资料图片)
违法买卖股票十余年
因违法买卖股票,恒泰证券管某被“没一罚一”。
罚单显示,管某1970年3月生,现年53岁。其自2007年5月8日至2021年3月8日任职于恒泰证券证券投资部,历任高级研究员、投资经理、证券投资部总经理助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等职务。
经查,管某实际控制使用姐夫“周某华”、岳母“郑某英”以及以自己名字开立的“管某”等证券账户,十余年来违规买卖股票。
具体来看,管某实际控制并使用“周某华”三个账户交易数十只股票,扣除税费后实际亏损224.75万元;控制并使用“郑某英”一账户交易9只股票,扣除税费后实际获利8.61万元;控制并使用“管某”两个证券账户交易数十只股票,扣除税费后实际获利428.68万元。
证监会认为,管某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情形。故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管某违法所得212.54万元,并处以212万元罚款。
澎湃新闻记者4月6日查询中国证券业协会官网发现,目前,管某的从业信息已经无法查询。
自称“自己生活困难,处罚超过承受能力”
值得注意的是,管某曾提出三点申辩意见,证监会也分别予以反馈。
管某称,其于2008年1月31日之后不再控制使用某账户,对该账户涉及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应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适用发生时的规定。对此,证监会认为,管某违法买卖股票的行为具有持续性,行为终了于现行《证券法》生效后。作为一个违规行为整体适用现行《证券法》进行处罚并无不当。
管某还称,涉案证券账户中申购新股共获利106.22万元,不属于通常意义的买卖股票行为,处罚过重。对此,证监会明确,申购新股属于《证券法》第四十条规定关于从业人员参与股票交易的规范范畴,并非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另外,管某称,其在调查前及时清理了证券账户,并主动交代了作为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行政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并积极配合其他案件的调查行为,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其生活困难,事先告知的处罚超过了其实际承受能力。
对此,证监会表示,本案量罚适当。首先,管某清理涉案账户时,违法行为已经完成,危害后果已经形成,无法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管某虽有配合该会查处其他案件的行为,但其配合行为尚不构成立功表现。其次,管某作为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持续十余年之久。该会在量罚时已综合考虑了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量罚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