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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大V”引流开户、直播荐股均不合规

来源:扬子晚报2022-02-24 17:52:07

近日,证监会网站公布了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029号建议的答复。在答复中,证监会表示,将适时推动证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相关规定的制定出台。此外,监管部门近期还明确,“大V”引流开户、直播荐股均不合规。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见习记者 王灿

券商通过第三方平台展业的规定将出台

早在2020年8月,证监会就《证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管理规定(试行)》公开征求意见(下称《征求意见》)。一年多时间过去了,进一步消息传来:将适时推动规定出台。


第三方网络平台是啥?按照证监会文件中的说明,它是指证券公司、投资者之外的第三方机构运营管理的门户网站、应用程序等网络服务平台。比如,在部分门户网站以及APP上可以看到不少券商的开户引流广告或者链接。

证监会在《征求意见》中提到,第三方机构仅限于为证券公司提供网络空间经营场所等信息技术服务,不得介入投资者招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接收交易指令等证券业务活动的任何环节。

另外,此类第三方机构还需要符合一定要求:一是要依据有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二是未从事与证券公司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活动;三是如果证券公司租用的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网络平台,应当与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金融控股公司控制。

大V引流开户、直播荐股均不合规

1月13日,深圳证监局发布了2022年开年第一期《证券期货机构监管通讯》。文中称,部分证券公司与所谓互联网“大V”合作开展网络直播、客户引流等活动,证监会已明确相应监管要求。

在该期监管通讯中,深圳证监局对辖区证券公司提出了几点要求,其中特意点出了“大V”引流开户和直播荐股的规定。一是互联网“大V”不属于专职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经纪人,证券公司不得通过引流开户等形式与“大V”开展相关合作。二是禁止以直播方式荐股,证券公司工作人员通过网络直播等形式发表评论,应当主要聚焦宏观层面。


另外,中国证监会网站还挂出了多则“网络直播平台‘非法荐股’活动风险警示”。根据规定,网络直播荐股收费属于证券投资咨询活动,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此类活动。直播平台上的主播有偿提供荐股服务,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或者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但未在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证券公司执业的,涉嫌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直播平台运营机构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涉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或者为非法活动提供便利。




校对 王菲

关键词: 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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